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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

大司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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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寇之职,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一曰,刑新国用轻典;二曰,刑平国用中典;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二曰军刑,上命纠守;三曰乡刑,上德纠孝;四曰官刑,上能纠职;五曰国刑;上愿纠暴。以圆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圆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其能改者,反于中国,不齿三年。其不能改而出圆土者杀。以两造禁民讼,入束矢于朝,然后听之,以两剂禁民狱,入钧金。三日,乃致于朝,然后听之。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以肺石达穷民,凡远近茕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凡邦之大盟约,莅其盟书,而登之于天府,大史、内史、司会、及六官,皆受其贰而藏之。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大祭祀,奉犬牲;若祀五帝,则戒之日,莅誓百官,戒于百族。及纳亨,前王祭之日,亦如之。奉其明水火。凡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大军旅,莅戮于社。凡邦之大事,使其属跸。

天官冢宰
叙官 1
大宰 2
小宰 3
宰夫 4
宫正/外饔 5
亨人/兽医 6
酒正/掌次 7
大府/职币 8
司裘/内树 9
九嫔/女史 10
典妇功/夏采 11
地官司徒
叙官 12
大司徒 13
小司徒 14
乡师/比长 15
封人/均人 16
师氏/媒氏 17
司市/掌节 18
遂人/土均 19
草人/羽人 20
掌葛/槁人 21
春官宗伯
叙官 22
大宗伯 23
小宗伯 24
肆师 25
郁人/典瑞 26
典命/职丧 27
大司乐/小师 28
瞽蒙/司干 29
大卜/诅祝 30
司巫/神仕 31
夏官司马
叙官 32
大司马 33
小司马/司险 34
候人/司右 35
虎贲氏/道右 36
大驭/形方式 37
山师/都司马 38
秋官司寇
叙官 39
大司寇 40
小司寇 41
士师/朝士 42
司民/掌戮 43
司隶/庭氏 44
衔枚氏/司仪 45
行夫/朝大夫 46
冬官考工记
总叙 47
轮人/輈人 48
筑氏/玉人 49
磬氏/车人 50
弓人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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