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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

验邻县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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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邻县有尸在山林荒僻处,经久损坏,无皮肉,本县已作病死检了,却牒邻县覆。盖为他前检不明,于心未安,相攀覆检。有如此类,莫若据直申∶其尸见有白骨一副,手、足、头全,并无皮肉、肠胃,验是尸经多日,即不见得因何致死。所有尸骨未敢给付埋殡,申所属施行。不可被公人 作无凭检验。

凡被牒往他县覆检者,先具承牒时辰,起离前去事状,申所属官司,值夜止宿。及到地头,次第取责干连人罪状,致死今经几日,方行检验。如经停日久,委的皮肉坏烂不任看验者,即具仵作、行人等众状,称∶尸首头、项、口、眼、耳、鼻、咽喉上下至心胸、肚脐、小腹、手脚等,并遍身上下尸胀臭烂,蛆虫往来咂食,不任检验。如稍可验,即先用水洗去浮蛆虫,仔细根据理检验。

序
序 1
卷一
条令 2
检覆总说上 3
检覆总说下 4
疑难杂说上 5
卷二
疑难杂说下 6
初检 7
覆检 8
验尸 9
妇人 10
小儿尸并胞胎 11
四时变动 12
洗罨 13
验未埋瘗尸首 14
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15
验坏烂尸 16
无凭检验 17
白僵死瘁死 18
卷三
验骨 19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20
自缢 21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22
溺死 23
卷四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24
自刑 25
杀伤 26
尸首异处 27
火死 28
汤泼死 29
服毒 30
病死 31
针灸死 32
札口词 33
卷五
验罪囚死 34
受杖死 35
跌死 36
塌压死 37
外物压塞口鼻死 38
硬物致死 39
牛马踏死 40
车轮拶死 41
雷震死 42
虎咬死 43
蛇虫伤死 44
酒食醉饱死 45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46
男子作过死 47
遗路死 48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49
死后虫鼠犬伤 50
发冢 51
验邻县尸 52
辟秽方 53
救死方 54
验状说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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