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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

初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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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

有可任公吏使之察访,或有非理等说,且听来报,自更裁度。

戒左右人,不得鲁莽。

初检,不得称尸首坏烂不任检验,并须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检时,如体问得是争斗分明,虽经多日,亦不得定作无凭检验,招上司问难。须仔细定当痕损致命去处。若委是经日久变动,方称尸首不任摆拨。

初检尸有无伤损讫,就验处,衬簟尸首在物上,复以物盖。候毕,周遭用灰印,记有若干枚,交与守尸弓手、耆正副、邻人看守,责状附案,交与覆检,免至被人残害伤损尸首也。若是疑难检验,仍不得远去,防覆检异同。

序
序 1
卷一
条令 2
检覆总说上 3
检覆总说下 4
疑难杂说上 5
卷二
疑难杂说下 6
初检 7
覆检 8
验尸 9
妇人 10
小儿尸并胞胎 11
四时变动 12
洗罨 13
验未埋瘗尸首 14
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15
验坏烂尸 16
无凭检验 17
白僵死瘁死 18
卷三
验骨 19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20
自缢 21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22
溺死 23
卷四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24
自刑 25
杀伤 26
尸首异处 27
火死 28
汤泼死 29
服毒 30
病死 31
针灸死 32
札口词 33
卷五
验罪囚死 34
受杖死 35
跌死 36
塌压死 37
外物压塞口鼻死 38
硬物致死 39
牛马踏死 40
车轮拶死 41
雷震死 42
虎咬死 43
蛇虫伤死 44
酒食醉饱死 45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46
男子作过死 47
遗路死 48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49
死后虫鼠犬伤 50
发冢 51
验邻县尸 52
辟秽方 53
救死方 54
验状说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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