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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

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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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两手脚皆拳缩。(缘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挣,口开气脉往来,故呼吸烟灰入口鼻内)若死后烧者,其人虽手足拳缩,口内即无烟灰。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手脚亦不拳缩。

若因老病失火烧死,其尸肉色焦黑或卷,两手拳曲,臂曲在胸前,两膝亦曲。口眼开,或咬齿及唇,或有脂膏黄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内,头发焦黄,头面、浑身烧得焦黑,皮肉搐皱,并无 浆HT皮去处,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

又若被刀杀死,却作火烧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尘,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酒泼,若是杀死,即有血入地,鲜红色。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即难验尸下血色。

大凡人屋,或瓦或茅盖,若被火烧,其死尸在茅瓦之下。或因与人有仇,乘势推入烧死者,其死尸则在茅瓦之上。兼验头足,亦有向至。

如尸被火化尽,只是灰,无条段骨殖者,勒行人、邻证供状∶缘上件尸首或失火烧毁,或被人烧毁,即无骸骨存在,委是无凭检验。方与备申。

凡验被火烧死人,先问原申人∶火从何处起?火起时其人在甚处?因甚在彼?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仍根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见得端的,方可检验。

或检得头发焦拳,头面连身一概焦黑。宜申说∶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身上下有无伤损他故,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只检得本人口鼻内有无灰烬,委是火烧身死。如火烧深重,实无可

序
序 1
卷一
条令 2
检覆总说上 3
检覆总说下 4
疑难杂说上 5
卷二
疑难杂说下 6
初检 7
覆检 8
验尸 9
妇人 10
小儿尸并胞胎 11
四时变动 12
洗罨 13
验未埋瘗尸首 14
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15
验坏烂尸 16
无凭检验 17
白僵死瘁死 18
卷三
验骨 19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20
自缢 21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22
溺死 23
卷四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24
自刑 25
杀伤 26
尸首异处 27
火死 28
汤泼死 29
服毒 30
病死 31
针灸死 32
札口词 33
卷五
验罪囚死 34
受杖死 35
跌死 36
塌压死 37
外物压塞口鼻死 38
硬物致死 39
牛马踏死 40
车轮拶死 41
雷震死 42
虎咬死 43
蛇虫伤死 44
酒食醉饱死 45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46
男子作过死 47
遗路死 48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49
死后虫鼠犬伤 50
发冢 51
验邻县尸 52
辟秽方 53
救死方 54
验状说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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