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书籍典藏

国学典籍

  • 首页
  • 古籍
  • 诗文
  • 人物
  • 词牌
  • 登录 / 注册
  1. 首页
  2. 古籍
  3. 子部
  4. 医家类
  5. 《洗冤集录》

《洗冤集录》

覆检

+ -

与前检无异,方可保明具申。万一致命处不明,痕损不同,如以药死作病死之类,不可概举。前检受弊,覆检者乌可不究心察之,恐有连累矣。

检得与前验些小不同,迁就改正;果有大段违戾,不可根据随。更再三审问干系等人,如众称可变,方据检得异同事理,供申;不可据己见便变易。

覆检,如尸经多日,头面 胀,皮发脱落,唇口翻张,两眼迭出,蛆虫咂食,委实坏烂不通措手。若系刃伤、他物、拳手、足踢痕虚处,方可作无凭覆检状申。如是他物及刃伤骨损,宜冲洗仔细验之,即须于状内声说致命,岂可作无凭检验申上。

覆检官验讫,如无争论,方可给尸与亲属。无亲属者,责付本都埋瘗;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争论,未可给尸;且掘一坑,就所簟物,将尸安顿坑内,上以门扇盖,用土罨瘗作堆,周遭用灰印印记,防备后来官司再检覆。仍责看守状附案。

序
序 1
卷一
条令 2
检覆总说上 3
检覆总说下 4
疑难杂说上 5
卷二
疑难杂说下 6
初检 7
覆检 8
验尸 9
妇人 10
小儿尸并胞胎 11
四时变动 12
洗罨 13
验未埋瘗尸首 14
验坟内及屋下攒殡尸 15
验坏烂尸 16
无凭检验 17
白僵死瘁死 18
卷三
验骨 19
论沿身骨脉及要害去处 20
自缢 21
被打勒死假作自缢 22
溺死 23
卷四
验他物及手足伤死 24
自刑 25
杀伤 26
尸首异处 27
火死 28
汤泼死 29
服毒 30
病死 31
针灸死 32
札口词 33
卷五
验罪囚死 34
受杖死 35
跌死 36
塌压死 37
外物压塞口鼻死 38
硬物致死 39
牛马踏死 40
车轮拶死 41
雷震死 42
虎咬死 43
蛇虫伤死 44
酒食醉饱死 45
醉饱后筑踏内损死 46
男子作过死 47
遗路死 48
死后仰卧停泊有微赤色 49
死后虫鼠犬伤 50
发冢 51
验邻县尸 52
辟秽方 53
救死方 54
验状说 55
  • 古籍
  • 诗文
  • 人物
  • 词牌
  • 朝代

扫一扫,用手机访问

Copyright ©国学书籍典藏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900844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