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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氏易林注》

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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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汉释《易》之书,其完全无缺者,只有《焦氏易林》与扬子《太玄》。乃《太玄》至汉末宋衷首为之注,吴陆绩因之作释失,范望更因宋、陆而集其成,至唐王涯,宋许翰、司马光等,更起迭为而注益详。独《易林》无注者,乌程蒋氏影元本略注其故实,然甚鲜,十卦九注未详,偶有注者,皆《左传》《国语》所习见,无大益也。后牟庭作校略,丁晏作《释文》,陈乔枞据《易林》以解齐诗,顾千里、黄丕烈等于字句皆略有考订。而丁晏解汇为猬,以李耳为虎名,最为精当。然皆病其太略,且所释只名物故实。至于以卦象释《易林》文者,讫无一人。盖自东汉以来,易象即失传,后儒所知卦象,皆以汉魏人所用者为范围。而《易林》之辞无一字不从象生,其所用之,象与易有关者,约百七十余,皆为东汉人所不知,故东汉人解《易》多误。后儒不知其误,而反疑《易林》,以其用象与汉魏人不合也。于是《林》辞之难解过于《易》矣。其详尽在《焦氏易诂》中。

二、《易林》虽不明解《易》,然能注《易》者,莫过于《易林》。如以坤为水、为鱼、为心志、为疾,以艮为牛、为龟、为国、为邑、为床,以兑为华、为老妇,以巽为少姬等逸象,《易》之不能解者,皆赖以得解。及其既解,然后知《易林》所取之象仍本之《易》,至为明白。无如二千年学者竟熟视无睹也。而尤要者则在其正覆象并用。圣人叙卦,除《乾》《坤》《坎》《離》《颐》《大过》《中孚》《小过》正覆不变外,余一正卦必次以覆卦,而《杂卦》震起、艮止、兑见、巽伏、《咸》速、《恒》久诸辞尤示人以象正如此覆则如彼之义。乃自正覆象失传,凡《易》之言正覆象者多不得解。独《易林》知之。凡遇正覆震相背者,不曰谗,即曰讼,于是震卦之“婚媾有言”,《左传》之以《谦》为谗得解。凡正反兑相背者,不曰谗佞,即曰争讼,于是《困》之“有言不信”,《讼》之“小有言”得解。其正覆震相对者,不曰此鸣彼应,即曰此唱彼和,于是《中孚》之“鹤鸣子和”得解。其余象覆即于覆象取义,象伏即于伏象取义者,亦皆本之《易》,而先儒皆不知,致《易》义多晦。故唯《易林》能补二千年《易》注之穷。

三、《系辞》云:“圣人观象系辞,”是所有卦爻辞皆从象生也。而《说卦》之象皆举其纲领,使人类推,非谓象止于此也。又示人以复象,如乾为马,震坎亦为马;坤为舆,震、坎亦为舆;坤为腹,離亦为腹。非谓某卦有某象,即不许某卦再有某象也,视其义何如耳。而其例甚繁,为笔所难罄,盖其详尽在口传。至东汉口传一失,所有易象大都不知,而浪用卦变,不变不能得象。如《颐》《损》《益》之“龟”象,虞翻不知艮即为龟,必使某爻变成離,以取龟象。由汉迄清,几视为天经地义。至焦循遂以一卦变为六十四卦,而易学之亡,遂与王弼以来之扫象等矣。愚初亦惑其说,故读《易林》皆莫知其所指。及印证既久,始知《易林》之象尽本于《易》,或本于《左传》《国语》,近在眉睫,日睹之而不识。然后悟无情无理之卦变、爻变,正同儿戏,又何怪王弼等之扫象不谈。

四、《易林》于《说卦》象,九家逸象,左氏、《国语》象,无不用之。惟虞氏逸象,其误者不见于《易林》,其不误者《易林》皆用之。故《易林》实为易象之渊薮。其为各家所无,《易林》所独有之象,遇之多年,皆莫知其所指。后与《易》回环互证,知其仍本之《易》。如以兑为华、为老妇,则本之《大过》;以艮为臣、为祖,则本之《小过》。如是者共百七十余象,其详说皆在《焦氏易诂》中,兹不复赘。

五、本注释以易象为重,易象得《林》辞与《易》辞始能解,次则《林》中所用故实,凡以前旧注所释者是也。总各家所注寥寥无几,事兹重加搜讨,增旧注所无者约数千则,正旧注之误者约数十则。然《易林》所据之书,如左、国、诗、书、尚易研讨。最难者,谈妖异、说鬼怪,其详尽在《虞初志》诸小说部中,而其书久佚。故明知其有故实,而不得其详。如恒之晋“雨师娶妇,黄严季子”,元刊注引《博物志》太公为灌坛令事当之,于事实不合,是不能注也。又如兑之比云:“嵩融持戟,杜伯持弩,降观下国,诛逐无道,夏商(应作周)之季,失势逃走。”杜伯之鬼,白日射死宣王。见《国语》,人皆知之。嵩融事必与杜伯相类,而注家皆不知。后读《墨子·非攻篇》云:“有神谓商汤曰,余得请于帝,帝命融隆火于夏之城。”融隆即嵩融,《楚辞》及《淮南子》又作丰隆,皆音同字异,由《楚辞》及《淮南注》知融隆为雷师。《国语》云夏之亡也以回禄,帝命融隆火于夏之城。即帝命雷师以雷火烧夏桀之城也。于《国语》及《林》辞夏周之季皆合,而持戟事则不能详。又如涣之大壮云:“鬼哭于社,悲商无后”,自来注家亦不知。后读《墨子·非攻篇》云:至商王纣,妇妖宵出,有鬼宵吟。又《论衡》云“纣之时夜郊鬼哭”,又云纣郊鬼哭。其事得矣,而太简略。如此者,无可如何也。

六、《易林》用韵甚古,凡亥皆音喜,殆皆音以,罢皆音婆,下皆音虎,家皆音姑,而尤与豪韵,真与东韵,如此者尤多。有注出者,有不及注者,读者知其例则无捍格矣,且可以正《易》韵俗读之失,如《乾·象》辞下与普韵,《中孚》三爻罢与歌韵是也。

七、《易林》说《诗》之处最多,昔儒考其渊源,以焦氏学于孟喜,喜父孟卿,家传齐诗,故焦氏所说,皆齐诗。不惟于毛诗十九不同,于鲁、韩亦多异。如《凯风》,毛谓有母不安于室,焦谓母亡思母。[图片],毛传谓刺淫,焦谓伤谗。如此者有数百则之多。又其字与毛异而义胜者尤多,皆随文注出。然以其过多,恐有遗漏,故特举出,以见《易林》不惟能传《周易》绝学,且能传齐诗。齐诗至东汉末即亡,亦绝学也。

八、《林》辞重出者甚多,本宜全注。后详加观察,凡卦不同而辞同者,其象必同。如坤之離云:“齐鲁争言。”《離》中爻互兑巽,巽齐兑鲁,又为正反兑,故曰争言。而比之蛊、谦之咸,亦用此辞,则以《蛊》初至四、《咸》二至上,亦兑巽也。注其一,余即可隅反,以期简约。

九、《易经》所有人名、地名,无不从象生,如《泰》五之“帝乙”,以震为帝,坤为乙;《明夷》之文王、箕子,以坤为文,以震为王,故曰文王。震为子、为箕,故曰箕子。《既济》之“鬼方”,以坎为鬼也。《易林》之注,凡人名、国名、鸟兽名、地名,随手举来,无不与象妙合。如遇《剥》曰“高奴”,高奴,地名,见《汉书·地理志》,则以艮为奴,艮一阳在上,故曰高奴。遇《谦》曰“重耳”,互坎为耳,坤为重,故曰重耳。学者苟由是以求其机趣,必更有进于是者。

十、《易林》于《既济》《未济》等卦,偶用半象,又常用遇卦象。左氏云,震之離,亦離之震。《易》于《既济》《未济》盖兼用半象,故悉本之。凡遇此等,必先注曰,此用遇卦象,此用半象,以期易明。

十一、易数至为繁琐,皆用汉儒常用之数注之。惟邵子所传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之先天八卦数,汉儒无知者,而《易林》每用之,如遇兑每言二是也。注中遇此必指明,曰卦数几,以为区别,俾阅者知其所自来。八卦数之名,实愚所创,具详于《焦氏易诂》。后阅宋王湜易学,有专论八卦数一篇。谓一二三四以在阳位,故左旋而东;五六七八以在阴位,故右转而西。各起于南,而终于北。是则取八卦以制数,故起于一而终于八云云。按王湜专绍述邵学者,故能补邵子所未言。而其书只一卷,只通志堂有之,他无刊本。前未见之,故矜为创论,而不知宋时已言之。补详于此,以见余之陋,且喜余说之有本也。

十二、本注意在指明易象,俾学《易》者有所裨益,以正旧解之误而济《易》注之穷。至《林》辞义意有极浅显者,则不必注。有极奥深者,则详称博引,使昆仑之语明晰而后已,故又不免于繁冗,阅者谅之。

十三、初读《易林》,即疑其本象以系辞,无如初学《易》,于易象既不娴熟,于失传之象尤茫然不知其所谓,故求之十年之久,迄不能通其辞。后阅蒙之节云:“三夫共妻,莫适为雌,子无名氏,翁不可知。”恍然悟《节》上坎、上互艮、下互震,三男俱备,下兑为女,故曰三夫共妻;震为子,艮为名,坎隐伏,故子无名氏;艮为寿、为祖,故曰翁。坎伏,故不可知。悟《林》辞果从象生,由是言正象者皆解。又久之阅剥之巽云:“三人同行,一人言北。伯仲欲南,少叔不得。中路分道,争斗相贼。”巽通震,震为人、为行,二至四覆震,上下震,故曰三人同行;震为南,上震下震,皆南行;二至四艮,艮为少男,故曰少叔;震长为伯,坎中男为仲,故曰伯仲欲南,独少叔一人不南而北也;坎为中,震为道路,伯仲南,少叔北,故曰分道;艮为手,二至上正反艮相背,故曰争斗;坎为盗贼,故相贼。自通此辞,知《林》用覆象神妙已极,于是凡言正覆象者皆解,《易经》亦然。而以此二《林》为入门之始,故特志之以示不忘。

十四、《说卦》系自古相传之象,至《周易》愈演愈精,故经用象每与《说卦》异。如《说卦》以震为长男,兑为少女,经则间以震为小子,兑为老妇。盖以二人言,初生者长,后者少;以一人言,初少上老,此其义,唯《易林》知之。以《易林》书太古,尚存古义,能得《周易》真解,为后儒所不知。如旅之大壮云:“独夫老妇。”以《大壮》上震为独夫,互兑为老妇也。又观之睽云:“老女无夫”,亦以《睽》下兑为老女。又夬之中孚云:“道路不通,孩子心愦。”以中爻震为孩子。又家人之巽云:“孩子贪饼。”巽伏震,亦以震为孩子。皆以《易·随》卦二三两爻“系小子”、“失小子”为本。又《易林》遇巽,每曰“少齐”,亦以《大过》下巽为女妻为本也。又《说卦》以坎为月,而经则多以兑为月,至东汉马、郑、荀、虞诸儒皆不知此义,故经多误解,于是后人并《易林》用象亦不知矣。

十五、《逸周书》所载,《周公时训》之“七十二候”与“卦气图”相附而行,后细按七十二候之辞,皆由卦象而生。如蚯蚓结,识《中孚》之候,则以《中孚》上巽为虫、为蚯蚓,而下兑为覆巽,正反巽集于中,故曰“蚯蚓结”。于《复》曰“麋角解”,《复》下震为鹿,艮为角,震为覆,艮角覆在地,则角解矣。于《屯》曰“水泉动”,《屯》上坎为水泉,下震,故曰动。于《屯》上又曰“雁北乡”,则以《屯》上互艮为雁,坎北,故曰北乡。以艮为雁,于是《易·渐》鸿象得解。统七十二候语,无不与卦密合,且用正象、用覆象无不精妙,而皆为《易林》之所本。故《易林》实集象学之大成。

叙 1
例言 2
卷一
乾之第一 3
坤之第二 4
屯之第三 5
卷二
蒙之第四 6
需之第五 7
訟之第六 8
師之第七 9
卷三
比之第八 10
小畜之第九 11
履之第十 12
泰之第十一 13
卷四
否之第十二 14
同人之第十三 15
大有之第十四 16
謙之第十五 17
卷五
豫之第十六 18
隨之第十七 19
蠱之第十八 20
臨之第十九 21
卷六
觀之第二十 22
噬嗑之第二十一 23
賁之第二十二 24
剝之第二十三 25
卷七
復之第二十四 26
无妄之第二十五 27
大畜之第二十六 28
頤之第二十七 29
卷八
大過之第二十八 30
坎之第二十九 31
離之第三十 32
咸之第三十一 33
卷九
恒之第三十二 34
遯之第三十三 35
大壯之第三十四 36
晉之第三十五 37
卷十
明夷之第三十六 38
家人之第三十七 39
睽之第三十八 40
蹇之第三十九 41
卷十一
解之第四十 42
損之第四十一 43
益之第四十二 44
夬之第四十三 45
卷十二
姤之第四十四 46
萃之第四十五 47
升之第四十六 48
困之第四十七 49
卷十三
井之第四十八 50
革之第四十九 51
鼎之第五十 52
震之第五十一 53
卷十四
艮之第五十二 54
漸之第五十三 55
歸妹之第五十四 56
豐之第五十五 57
卷十五
旅之第五十六 58
巽之第五十七 59
兌之第五十八 60
渙之第五十九 61
卷十六
節之第六十 62
中孚之第六十一 63
小過之第六十二 64
既濟之第六十三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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